運營商財經 實習生趙夢瑤/文
近日,運營商財經獲悉了一份有關安徽古井貢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古井貢酒”)的二審民事判決書,其案緣由是蚌埠市蚌山區祥醇煙酒商行(以下簡稱“商行”)與古井貢酒關于侵害商標權的糾紛,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古井貢酒訴稱商行侵犯商標權
據悉,古井貢酒成立于1999年3月5日,主要從事糧食收購、生產白酒、釀酒設備、銷售自產產品等,具有較高的品牌價值、市場知名度和美譽度。古井貢酒經國家商標局核準,依法取得第7079302號“年份原漿”注冊商標和第12871195號“古井貢酒原漿古5”注冊商標,均在有效期內。
商行注冊于2018年6月5日,經營范圍主要是食品、日用百貨、文件批發零售、卷煙零售。
申請人古井貢酒因訴訟舉證之需,向安徽省亳州市亳州公證處申請對其在蚌埠市場上購買涉嫌侵權商品的過程和對所購商品進行鑒定的過程進行保全證據公證。
2020年8月13日,在兩名公證員的監督下,申請人指派的人員共同來到位于蚌埠市蚌山區紅旗一路與上游街交口、門頭標有“祥醇煙酒商行”字樣的商店,以消費者的身份購得“古井貢酒年份原漿”古5白酒15箱,并用手機微信支付功能支付6400元(申請人的工作人員稱預交定金貳佰元)。
申請人的工作人員從外觀進行鑒定,出具《安徽古井貢酒股份有限公司鑒定報告書》。經鑒定,案涉15箱白酒其中的5箱系假冒古井公司注冊商標的商品。2020年9月27日,安徽省亳州市亳州公證處就上述保全事項出具了(2020)皖亳公證字第3981號公證。
鑒于上述行為,古井貢酒請求法院判令商行立即停止侵犯古井貢酒第12871195號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8萬元以及合理費用10100元(包括但不限于案件調查費、律師代理費、交通費等)。
一審古井貢酒勝訴 法院判令商行賠償
一審法院認為:古井貢酒經國家商標局核準,依法取得第12871195號“古井貢酒原漿古5”注冊商標的專用權,該商標處于法律規定的保護期之內,依法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古井貢酒不僅享有依照法律規定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并有權針對商標侵權行為采取法律手段,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商行在其經營場所銷售的案涉白酒外包裝突出顯著標注有“古井貢酒原漿古5”,該文字及圖形字樣的使用方式起到了區分商品來源的功能,構成商標性的使用,且該文字及圖形字樣與第12871195號“古井貢酒原漿古5”商標在字形、字音、字義排列順序上均一致,以一般公眾的注意力為標準,足以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而通過當庭比對,案涉白酒與正品白酒包裝箱外觀防偽處均有差別,在此情況下,應認定案涉商品上使用的標識已侵犯古井貢酒第12871195號“古井貢酒原漿古5”注冊商標專用權。故古井貢酒要求祥醇煙酒商行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主張,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以支持。
綜合考慮侵權行為的性質、期間、后果、商標的聲譽、侵權數量等因素,一審法院酌定商行向古井貢酒賠償經濟損失20000元及合理費用5900元(含律師費3000元、公證費700元、購買白酒費2200元)。
商行提出二審 出示新證據但被駁回
二審中,商行認為,古井貢酒自己作出的鑒定報告,認定其侵害商標權沒有依據,商標權利人的“鑒定”不屬于法定意義的鑒定。不能僅依據古井貢酒出具的所謂的“鑒定報告”認定商行銷售的產品涉及侵其犯商標專用權。即使法院認定商行的行為構成侵權,因案涉的白酒已由古井貢酒實際占有,侵權行為也已經停止。古井貢酒未能提供其因侵權受到的實際損失,且商行也并沒有對外進行過銷售,沒有違法所得,也沒有因此獲得利益,其主張的賠償金額以及由此產生的合理費用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商行向二審法院提交的新證據有,一、蚌埠海盛酒業商貿有限公司商品銷售單四份,銷售單左下角載明地址是荊山路古井專賣店,表明案涉商品系從古井貢酒專賣店購買,證明案涉商品進貨渠道正當合法;二、蓋有蚌埠海盛酒業商貿有限公司公章的便條一份,證明因案涉商品涉訴后,商行找到了古井公司負責經銷該商品的工作人員,該工作人員對商行長期從蚌埠海盛酒業商貿有限公司古井專賣店購得案涉商品后該工作人員又認為不妥,將蓋章部分撕去等。
但是古井貢酒表示,真實性無議,但是對關聯性、證明目的有異議,即使商行是從蚌埠海盛酒業商貿有限公司購買的白酒,但是無法證明商行銷售給古井公司的案涉的五箱酒是從蚌埠海盛酒業商貿有限公司進的白酒是同一批商品。
二審法院認為,一審認定商行銷售的案涉商品上使用的標識已侵犯古井貢酒第12871195號“古井貢酒原漿古5”注冊商標專用權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商行主張案涉白酒系合法取得并說明了提供者,但其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上述主張,因此不予采納,一審法院在判決時綜合考慮了古井公司商標的知名度、祥醇煙酒商行銷售侵權產品的數量、侵權持續的時間和范圍,依法判決祥醇煙酒商行賠償古井公司經濟損失20000元并無不當。
因此二審法院駁回了商行的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