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三制度”在于清理閑置商標,鼓勵商標注冊人將注冊商標投入商業使用中,從而最大發揮注冊商標的商業價值。因此,《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的價值就凸顯出來。
法律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九條: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糖心vlog。
案例切入:魯斯切爾德菲力浦男爵有限公司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商標撤銷復審行政糾紛案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訴爭商標是否在2010年12月31日至2013年12月30日期間進行了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糖心。
法院評析:商標的使用應滿足以下要件:應當是商標權人控制下的使用;使用時間必須是法定的三年期限;使用行為必須發生在我國法域范圍內;使用必須是公開、真實、合法的商業性使用。
法院對涉案使用證據的評析:
1、 就菲力浦男爵公司以查驗發票不存在為由,認為文君井酒業公司提供的發票系偽造的主張,文君井酒業公司在庭后并未針對發票真實性等問題向本院作出充分合理的說明,也未提交任何其他有效證據對發票真實性予以佐證,故不能證明合同的履行情況,導致文君井酒業公司提交的使用證據未形成完整的證據鏈。
2、 在文君井酒業公司、邛崍市蓉池商貿有限公司以及邛崍市平樂古鎮旅游文化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存在一定程度的關聯性的情況下,依據現有的5份購銷合同和查詢結果不存在的3張發票難以認定訴爭商標在指定期間進行真實、有效使用。
因此,文君井酒業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其對訴爭商標在指定期間內進行真實有效的商業使用。
法律解讀:
撤銷分類:1、全部撤銷;2、部分撤銷。即區別在于前者是撤銷全部核準使用商品、后者是撤銷部分核準使用的商品。
要點: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注冊商標糖心。商標注冊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注冊商標的,在與該商品相類似的商品上的注冊可予以維持。商標注冊人在核定使用商品之外的類似商品上使用其注冊商標,不能視為對其注冊商標的使用
舉例:被撤銷商標為A,核準使用商品為a、b。a、b、c為類似商品。
商標注冊人舉證商品a的使用證據,則a、b都能得到維持。
商標注冊人舉證商品c的使用證據,則a、b都不能得到維持
時間起算點:申請撤銷商標之日起往前推三年。
經過異議程序核準注冊的商標以及國際注冊商標的起算點與上訴時間不同。詳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
使用主體:商標權人、被許可人、其他不違背商標權人意志的使用。
商標不存在連續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舉證責任由系爭商標注冊人承擔。
使用行為的認定
1、商標使用的判定
商標的使用,是指商標的商業使用。包括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
2、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具體表現形式有:
(1)采取直接貼附、刻印、烙印或者編織等方式將商標附著在商品、商品包裝、容器、標簽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標牌、產品 說明書、介紹手冊、價目表等上;
(2)商標使用在與商品銷售有聯系的交易文書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銷售合同、發票、票據、收據、商品進出口檢驗檢疫證明、報關單據等上;
(3)商標使用在廣播、電視等媒體上,或者在公開發行的出版物中發布,以及以廣告牌、郵寄廣告或者其他廣告方式為商標或者使用商標的商品進行的廣告宣傳;
(4)商標在展覽會、博覽會上使用,包括在展覽會、博覽會上提供的使用該商標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資料;
(5)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標使用形式。
3、商標使用在指定服務上的具體表現形式有:
(1)商標直接使用于服務場所,包括使用于服務的介紹手冊、服務場所招牌、店堂裝飾、工作人員服飾、招貼、菜單、價目表、獎券、辦公文具、信箋以及其他與指定服務相關的用品上;
(2)商標使用于和服務有聯系的文件資料上,如發票、匯款單據、提供服務協議、維修維護證明等;
(3)商標使用在廣播、電視等媒體上,或者在公開發行的出版物中發布,以及以廣告牌、郵寄廣告或者其他廣告方式為商標或者使用商標的服務進行的廣告宣傳;
(4)商標在展覽會、博覽會上使用,包括在展覽會、博覽會上提供的使用該商標的印刷品及其他資料;
(5)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標使用形式。
4、用以證明系爭商標不存在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情形的證據材料,應
當符合以下要求:
(1)能夠顯示出使用的系爭商標標識;
(2)能夠顯示出系爭商標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上;
(3)能夠顯示出系爭商標的使用人,既包括商標注冊人自己,
也包括商標注冊人許可的他人。如許可他人使用的,應當能夠證明許可使用關系的存在;
(4)能夠顯示出系爭商標的使用日期,且應當在自撤銷申請之
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內;
(5)能夠證明系爭商標在《商標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圍內的使
用;
5、僅提交下列證據,不視為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
(1)商品銷售合同或提供服務的協議、合同;
(2)書面證言;
(3)難以識別是否經過修改的物證、視聽資料、網站信息等;
(4)實物與復制品。
6、以下情形,不被視為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
(1)商標注冊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標注冊人關于對其注冊商標享有專用權的聲明;
(2)未在公開的商業領域使用;
(3)僅作為贈品使用;
(4)僅有轉讓或許可行為而沒有實際使用;
(5)僅以維持商標注冊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7、商標注冊人提交的使用證據如果改變了注冊商標的主要部分和顯著特征,則不能認定為注冊商標的使用。但實際使用的商標標志與核準注冊的商標標志有細微差別,但未改變其顯著特征的,可以視為注冊商標的使用。
攻擊之道:
一、撤銷成功率分析,即前期調查
1、查明系爭商標的所有人。在實務中,系爭商標所有人多為公司,查詢公司主體是否注銷或吊銷。如果是自然人,使用的概率會低很多。商標的注冊地址與實際經營地址是否一致。商標所有人是否具有一定的資質(特定行業生產經營需要特定的資質,如餐飲行業,藥品生產行業)。
2、系爭商標的使用區域。
3、系爭商標的使用形式(圖案)是否與注冊的相同,如有明顯差異,撤銷成功的概率會更高。
查詢方法
1、網絡查詢,使用國知局、工商信息網站、百度、淘寶等軟件。
2、實地調查:對商標所有人注冊地進行實地調查,查詢是否有相應產品生產。
3、進行工商查檔。